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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彰化警察署
簡介
昭和8年(西元1933年)9月15日臺灣總督府以府令第108號設置彰化警察署,彰化警察署乃將前郡役所(及彰化市升格之後市役所所在地)的會議室整建而成,是一棟木造亞鉛板葺的簡陋小屋。在遷建到現址以前,彰化警察署位於彰化市役所與郵局之間,不僅建築的空間相當狹小,腹地也相當有限,因此才有後續的新築案產生。昭和8年(西元1933年)10月13日臺灣總督府再以府令第119號公布彰化新市制,將彰化街合併南郭、大竹兩庄成為「彰化市」。依據日治時期地方行政制度的設計,在州轄市成立後,必須另外設置警察署執行警察事務,且市尹無權干涉警務。之後在昭和9年(西元1934年)警察署決定選擇並非緊鄰市中心而是腹地寬廣的臺灣公立彰化女子高等普通學校(現今的國立彰化女子高級中學)對面作為新築辦公廳舍的所在地。於昭和10年(西元1935年)12月20日興建廳舍,昭和11年(西元1936年)5月30日竣工使用,本案建築由臺灣總督府營繕課技師白倉好夫負責監造、臺北池田好治負責工事、臺北共益社負責電氣工程。建築分為「辦務棟」與「留置場棟」。辦務棟為辦公處所以及民眾洽公處所,留置場棟則是作為暫時留置嫌疑犯、罪犯之用。本案建築留置場曾經「留置」過多人,包含民主運動家丁韻仙、臺灣文學家賴和。並於警察署東側建有一日式宿舍作為署長宿舍。 戰後,彰化市公所接收彰化警察署所屬建物,在組織方面則依照當時的組織架構,於各縣市設立警察局,市局以下設立分局。由於在民國34年(西元1945年)時彰化市為省轄市,因此依法設立彰化市警察局,而市警局就以彰化市警察署為辦公處所。民國39年(西元1950年)彰化市在地方行政區域重新劃分之後,成為縣轄市(隸屬彰化縣),警察機關也隨之變更,原彰化市警察局也改組為彰化縣警察局並下設分局,成為轄有八個分局的縣警察局。在民國49年(西元1960年)曾進行建物的擴建。直至民國85年(西元1996年)新辦公大樓落成,彰化縣警察局遷移至彰化縣彰化市中正路二段778號的新建辦公大樓,彰化縣警察局從設立至民國85年(西元1996年)均使用明治時期留下之彰化警察署辦公廳舍。 而彰化縣警察局搬離之後,該處所成為彰化分局辦公處所,並於民國89年(西元2000年)公告為縣定古蹟。民國90年(西元2001年)起因建築年代已久,遂逐步進行建物的整修工作,至民國100年(西元2011年)止皆有興修紀錄,目前該棟建築由彰化分局使用中。
古蹟類別
縣(市)定古蹟
登記日期
2009-06-15
主管機關
彰化縣政府
註冊日期(英文)
2009-06-15
類別
古蹟
主類別
文化資產
所在縣市
彰化縣
群組類別
文化資產
主類別
20090615000001
版本
1.0
來源網址
http://nchdb.boch.gov.tw/assets/advanceSearch/monument/20090615000001  
地址
民生路2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