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建築物所呈現之總體價值具有保存價值,足以彰顯在地建築技術。本建築物建於戰後之商店建築,有相當之建築品質,為台灣光復後之首批之建築式樣。
AA09911000010
歷史建築
建物外觀整體狀況良好。
10/19/2010 12:00:00 AM
北市文化二字第09931856100號
臺北市 大同區
臺北市大同區市府段二小段66及67地號
1.本建築物所呈現之總體價值具有保存價值,足以彰顯在地建築技術。 2.建於戰後之商店建築,有相當之建築品質,為台灣光復後之首批之建築式樣。
文化資產保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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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21/2021 2:53:28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