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澎管字第1050300160-1號
105年5
禁止
公告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之「險礁嶼」、「姑婆嶼」水域遊憩活動禁止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
一、禁止範圍:(一)險礁嶼海域(詳如附圖):1、禁止海域遊憩活動區域範圍:禁止範圍自北側碼頭終點為A點,向東20公尺為B點,向南至80公尺為C點,向西延伸25公尺為D點,由ABCD各點及原簡易碼頭所連接之範圍海域。2、各點座標(TWD67系統)為:A點(E=311172.6 N=2623305.9)、B點(E=311221.0 N=2623305.9)、C點(E=311221.0 N=2623216.2)、D點(E=311171.4 N=2623282.0)。(二)姑婆嶼海域(詳如附圖):1.禁止海域遊憩活動區域範圍:禁止範圍自北端碼頭起點為A點,向南至南側碼頭起點B點,向西延伸450公尺為C點,向北延伸50公尺為D點,由ABCD各點及港區沙灘之海域範圍。2.各點座標(TWD67系統)為:A點(E=305771.4 N=2624027.3)、B點(E=305747.4 N=2623977.8)、C點(E=305410.3 N=2624066.5)、D點(E=305448.8 N=2624164.9)。二、本公告範圍內禁止從事所有水域遊憩活動。三、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不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緩,並禁止其活動。
1-C-3-1澎湖(禁止公告1).docx、1-C-3-1澎湖(禁止公告1)姑婆嶼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範圍.docx、1-C-3-1澎湖(禁止公告1)險礁嶼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範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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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2/19/2020 5:02:07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