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澎管字第1050300160-2號
105年5
禁止
公告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之「目斗嶼海域」水域遊憩活動禁止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
一、禁止範圍:(一)該範圍係包圍目斗嶼之四邊型,其邊界分別位於碼頭最南端向南與向西延伸100公尺,島嶼最北點向北延伸100公尺,島嶼最東點向東延伸100公尺,連接A、B、C、D點之海域(詳附圖)。(二)禁止活動範圍座標如下(WGS84系統):A點(E119.598368、N23.788500),B點(E119.598368、N23.784251),C點(E119.602022、N23.784251),D點(E119.602022、N23.788500)。二、本公告範圍內禁止從事所有水域遊憩活動。三、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不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緩,並禁止其活動。
1-C-3-3澎湖(禁止公告3-缺圖).docx
瀏覽次數:5
更新日期:12/19/2020 5:02:07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