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澎管字第1050300160-3號
105年5
限制
公告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裡沙灘海域」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理第5條、第8條。
一、限制範圍:自?裡休憩中心管理室向南由沙灘高潮線為A點,由A點向南延伸至離岸200公尺海域為B點,並由B點向西接至潮間帶高潮線為C點,連接A、B、C點至沙灘範圍內之海域(詳如附圖)。二、限制活動種類:本海域範圍內不得從事操作騎乘拖曳傘、水上摩托車、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等各類動力型器具之活動。三、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不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緩,並禁止其活動。
1-C-3-5澎湖(限制公告5-缺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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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2/19/2020 5:02:07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