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澎管字第1070300629號
108年1
限制
公告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裡沙灘海域」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60條。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8條。
一、限制活動範圍:自?裡休憩中心管理室向東海堤之第9個岸堤入口為A點,向西南延伸之距離180公尺為B點,並由B點向西北接至潮間帶高潮線為C點,連接A、B、C點至沙灘範圍內之海域(詳如附圖)。二、限制活動種類:本海域範圍內不得從事操作騎乘拖曳傘、水上摩托車、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等各類動力型器具之活動。三、另於每日上午11時至下午3時,?裡沙灘海域不得從事動力型水域遊憩活動。四、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不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1070300629_觀澎管字第1070300629號.pdf、1070300629_附件-?裡沙灘限制水域遊憩活動區域範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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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2/19/2020 5:02:07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