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谷管字第0950300128號
1995/
限制
公告本轄「鯉魚潭水域遊憩活動限制性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鯉魚潭水域遊憩活動限制性規定」及「鯉魚潭水域遊憩活動分區示意圖」。「鯉魚潭水域遊憩活動限制性規定」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發文字號:觀谷管字第0950300128號主旨:公告鯉魚潭水域活動期間、範圍及行為限制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7條、第8條、第27條、第28條,交通部95年2月22日交路字第0950001862號函。適用範圍: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鯉魚潭水域(以下簡稱本水域)。公告事項:一、活動時間:夏令時間自早上5時至下午7時止;冬令時間自早上6時至下午5時止,必要時以本管理處公告時間為主。二、本水域活動分區如附圖。三、各類水域遊憩活動載具應依本處指定之泊位停靠。四、業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之登記文件影本。(二)投靠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每人保險金額最低新臺幣200萬元)。(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五、在本水域從事遊憩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有礙公共安全或危害他人之活動。(二)汙染水質、破壞自然環境及天然景觀。(三)吸食毒品、迷幻藥或濫用管制藥品。六、未滿12歲之兒童,於本水域活動應由成人陪同。七、本水域範圍於颱風陸上警報發布時起或各種水域活動發生事故時,暫停各項水域遊憩活動。八、違反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規範之行為:(一)不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罰緩,並禁止其活動。(二)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75000元以下罰緩,並禁止其活動。九、本公告自即日起生效。「鯉魚潭水域遊憩活動分區示意圖」1.本水域適用本處93年8月5日觀谷管字第0930003122號公告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2.A區限制僅供獨木舟、腳踏船(水上腳踏船)等非動力式活動使用。3.B區為各項水域活動公用區域。4.各項水域遊憩活動器具通過碼頭區域時,請以無尾浪方式進行。
1-C-5-2-1花東縱谷(限制公告).docx、1-C-5-2-2(鯉魚潭水域遊憩活動分區示意圖(限制公告).docx、1-C-5-2-3花東縱谷(限制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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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2/19/2020 5:02:07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