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鵬管字第1070300499號
107年9
限制
修正「琉球風景區之水域遊憩活動禁止區域及分區限制」,名稱並修正為「琉球風景區之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並自即日生效。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
一、琉球嶼週邊海域自海岸高潮線向外延伸600公尺之範圍內僅得從事非動力水域遊憩活動;另A、B、C、D、E五區不得從事游泳、潛水活動。二、違反上述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並禁止其活動;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緩,並禁止其活動。三、於A、B、C、D、E五區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於船舶進出時,請注意活動之安全。四、漁港區域內行為依漁港法及其相關規定。五、本處105年8月9日觀鵬管字第10503003263號公告停止適用。
1-C-4-4大鵬灣(禁止、限制公告3)琉球風景禁止區域及分區限制.docx、1-C-4-4大鵬灣(禁止限制公告3-缺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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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2/19/2020 5:02:07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