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鵬管字第10503003262號
105年8
禁止
修正大鵬灣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大鵬灣潟湖潮口水域」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範圍及種類,並自即日生效。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
一、禁止區域:大鵬灣潟湖潮口水域(如附圖所示,A、B、C、D各點間所連接之水域範圍)(一)A點:E120°27'31'',N22°27'10''(二)B點:E120°275'',N22°2651''(三)C點:E120°27'8'',N22°26'46''(四)D點:E120°27'38'',N22°26'57''二、禁止遊客於上述區域從事各項水域遊憩活動。三、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並禁止其活動;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緩,並禁止其活動。
1-C-4-2大鵬灣(禁止公告1).docx、1-C-4-2大鵬灣(禁止公告1)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範圍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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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2/19/2020 5:02:07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