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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公告文號
觀鵬管字第1070300354號
公告日期
107年7
公告種類
限制
公告主旨
修正大鵬灣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大鵬灣潟湖水域」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
公告事項
一、活動分區限制事項:A1及A2區域限制僅得於06:00-19:00從事橡皮艇、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其他區域,非經本處許可,不得從事各類動力式水域遊憩活動。二、違反上述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並禁止其活動;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緩,並禁止其活動。三、航行潟湖水域之船舶,應主動避讓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人員、器具及相關設施,以維護水域遊憩安全。四、本處107年2月8日觀鵬管字第1070300057號公告停止適用。
參考文件
1-C-4-3大鵬灣(禁止公告2).docx、1-C-4-3大鵬灣(禁止公告2)活動分區圖.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