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潭管字第1050300533號
105年7
禁止、 限制
修正日月潭水域遊憩活動管理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
一、本公告所稱日月潭水域係指經濟部101年2月10日經授水字第10120201130號公告之日月潭水庫「申請許可活動蓄水域」範圍(附圖圖例紅色部分除外)。於日月潭水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者,應遵守「日月潭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及本公告事項之規定。二、分區限制事項:(一)活動種類:限制僅得從事非動力水域遊憩活動,如手划船、獨木舟、風浪板、水上腳踏車及立式划槳等。(二)活動範圍僅限以下水域(如附圖):1.朝霧水域:自朝霧碼頭(A點,N23°52.069 E120°54.973)文武廟峽角(B點,N23°52.093 E120°55.564)連線以北範圍。2.磐石水域:自纜車站東南側角落(C點,N23°51.081 E120°56.066)及伊達邵碼頭八角亭東北側端點(D點,N23°50.991 E120°55.777)連線以南範圍。3.聖愛水域:以E、F點連線以南範圍(E點,N23°51.162 E120°55.258;(F點,N23°51.033 E120°55.105)。4.月潭水域:自玄光碼頭(G點,N23°51.136 E120°54.740)及育樂亭(H點,N23°51.689 E120°54.440)連線以西範圍,含北旦地區水域,不含經濟部公告之「限制活動蓄水域」範圍。(三)前款劃設範圍以外水域,除緊急救難、執行公務所必需或經申請核准外,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三、違反本公告規定之限制或禁止命令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依同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緩,並禁止其活動。
1-C-7-1日月潭(禁止、限制公告1)缺圖.docx
瀏覽次數:5
更新日期:12/19/2020 5:02:07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