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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
地區
頭城鎮
開放街頭藝人類型
視覺藝術類:現場創作之繪畫與人物塑像。 表演藝術類:如歌唱、演奏、魔術、雜耍、默劇、行動藝術等。
主管機關
宜蘭縣政府
公共空間管理人
本館
聯絡窗口
行政及現場: 大廳服務台
進場登記處
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大廳服務台
街頭藝人人數限制
在不阻礙行人動線下,於開放空間可使用範圍內由各街頭藝人自行協調,在不致相互影響情況下使用。
開放時段
週四~週二 09:00-17:00
音量限制
表演者不得製造過量噪音,且不得違反環保署「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如遭環保單位取締,罰款則由表演者自行負責。
場地使用規範
1.街頭藝人須具備宜蘭縣政府核發之街頭藝人證,始可申請展演。 2.展演開始前應至本館大廳服務台辦理表演內容及進場與離場登記。 3.每區開放空間如已經他單位申請獲准,則當日全天將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 4.請於展演前7日向管理單位申請。5.A區單日若有多人(組)申請,由本館依申請順序與表演內容、品質符合博物館形象之不同性質表演者優先排定。 B、C區同時段限1人(組)展演,由本館與蘭舍餐廳依申請順序與表演內容品質符合博物館形象之不同性質表演者優先排定。 6.展演音量請依前項音量限制辦理,違者本館或蘭舍餐廳有權終止表演。 7.如有造成場地損壞,需負責修復及損害賠償責任。 8.表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安全、設備妥善及現場民眾反應等,並接受本館或蘭舍餐廳之協調機動調整或終止表演。 9.違返本館或蘭舍餐廳相關使用規範達3次以上者,本館或蘭舍餐廳有權停止其至館展演一年。 10.管理單位有權依使用情形,保留場地最終使用權。 11.表演的項目若有侵害著作權或其他法律規定之行為,請自負法律責任。 12.本規範若有未盡事宜或不明之處,依宜蘭縣術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
其他注意事項
1.表演內容不得涉及(販賣)食品、藥品、酒精飲料等,並不得涉及人體裸露或違反公序良俗。 2.表演內容不得涉及政治選舉活動、抗議、抗爭或集會遊行活動。 3.須注意場地清潔之維護,使用後應恢復原狀並負責場地整潔之責任。
型式
實體物件
開放地區及範圍
A區:戶外濕地側木平台及石材鋪面區
更新時間
2/17/2005 12:00:00 AM
聯絡電話
03-9779700 #502、503
傳真
03-9779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