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城鎮
以符合兒童教育為基準之類型(如說故事、魔術、雜耍、造型氣球、DIY製作等)。
本館
行政及現場: 大廳服務台
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大廳服務台
在不阻礙行人動線下,同一時段限一個或一組街頭藝人(3人以下)表演使用。
週四~週二 09:00-17:00
表演者不得製造過量噪音,且不得違反環保署「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如遭環保單位取締,罰款則由表演者自行負責。
1.街頭藝人須具備宜蘭縣政府核發之街頭藝人證,始可申請展演。 2.展演開始前應至本館大廳服務台辦理表演內容及進場與離場登記。 3.每區開放空間如已經他單位申請獲准,則當日全天將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 4.請於展演前7日向管理單位申請。5.A區單日若有多人(組)申請,由本館依申請順序與表演內容、品質符合博物館形象之不同性質表演者優先排定。 B、C區同時段限1人(組)展演,由本館與蘭舍餐廳依申請順序與表演內容品質符合博物館形象之不同性質表演者優先排定。 6.展演音量請依前項音量限制辦理,違者本館或蘭舍餐廳有權終止表演。 7.如有造成場地損壞,需負責修復及損害賠償責任。 8.表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安全、設備妥善及現場民眾反應等,並接受本館或蘭舍餐廳之協調機動調整或終止表演。 9.違返本館或蘭舍餐廳相關使用規範達3次以上者,本館或蘭舍餐廳有權停止其至館展演一年。 10.管理單位有權依使用情形,保留場地最終使用權。 11.表演的項目若有侵害著作權或其他法律規定之行為,請自負法律責任。 12.本規範若有未盡事宜或不明之處,依宜蘭縣術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
1.表演內容不得涉及(販賣)食品、藥品、酒精飲料等,並不得涉及人體裸露或違反公序良俗。 2.表演內容不得涉及政治選舉活動、抗議、抗爭或集會遊行活動。 3.須注意場地清潔之維護,使用後應恢復原狀並負責場地整潔之責任。
實體物件
B區:兒童探索區-海洋學堂
2/17/2005 12:00:00 AM
03-9779700 #502、503
03-977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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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21/2021 2:53:28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