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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林業文化園區
地區
羅東鎮
開放街頭藝人類型
1.視覺藝術類:現場人像畫。 2.表演藝術類:如歌唱、樂器表演、舞蹈、默劇、戲劇、丑劇、魔術、雜耍、扯鈴等。
主管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公共空間管理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聯絡窗口
行政:羅東林區管理處育樂課林忠毅 電話:03-9545114 #243 傳真:03-9553787 現場:羅東林區管理處進場登記 電話:03-9545114
進場登記處
羅東林區管理處服務台
街頭藝人人數限制
在不阻礙行人動線下,於開放空間可使用範圍內由各街頭藝人自行協調,在不致相互影響情況下使用。
開放時段
週六及週日09:00-17:00
音量限制
表演者不得製造過量噪音,且不得違反環保署「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如遭環保單位取締,罰款則由表演者自行負責。
場地使用規範
1. 須於展演三日前向本處提出申請。 2. 展演開始前後應至服務台辦理進場與離場登記。 3. 該開放空間如經其他單位申請獲准,則當日全天將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 4. 於區內展演時,其收費方式僅能以自由樂捐、打賞方式收取費用,應於現場清楚標示。 5. 表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安全、設備妥善及現場民眾反應等,並接受本處之協調機動調整或終止表演。 6. 如有造成本處場地損害,需負責修復及損害賠償責任。
其他注意事項
1.表演內容不得涉及(販賣)食品、藥品、酒精飲料等,並不得涉及人體裸露或違反公序良俗。 2.表演內容不得涉及政治選舉活動、抗議、抗爭或集會遊行活動。 3.須注意場地清潔之維護,使用後應恢復原狀並負責場地整潔之責任。
型式
實體物件
開放地區及範圍
藝文區戶外街區及平台
更新時間
2/17/2005 12:00:00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