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鄉
1.表演藝術類:現場表演之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演奏、魔術、雜耍、偶戲、詩文朗誦、行動藝術等。 2.視覺藝術類:如現場創作之繪畫、用各種媒材創作之現場人物塑像、環境藝術、影像錄製、攝影等。 3.創意工藝類:現場創作之雕塑、工藝品,成品若可食用,則需遵守相關法規規定。
南澳鄉公所
南澳鄉公所文化觀光課
行政:文化觀光課江人杰 電話:03-9981915 傳真:03-9982026 現場:文化觀光課游志宏 電話:03-9981915
南澳鄉公所文化觀光課
在不阻礙行人動線下,於開放空間可使用範圍內由各街頭藝人自行協調,在不致相互影響情況下使用。
17:30-21:30
表演者不得製造過量噪音,且不得違反環保署「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如遭環保單位取締,罰款則由表演者自行負責。
1. 展演開始前應至南澳鄉公所文化觀光課辦理進場與離場登記。 2. 該開放空間如已經他單位申請獲准,則當日全天將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 3. 表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安全、設備妥善及現場民眾反應等,並接受本局之協調機動調整或終止表演。 4. 如有造成場地損壞,需負責修復及損害賠償責任。
1.表演內容不得涉及(販賣)食品、藥品、酒精飲料等,並不得涉及人體裸露或違反公序良俗。 2.表演內容不得涉及政治選舉活動、抗議、抗爭或集會遊行活動。 3.須注意場地清潔之維護,使用後應恢復原狀並負責場地整潔之責任。
實體物件
鄉公所前廣場
2/17/2005 12:00: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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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21/2021 2:53:28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