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鄉
一、表演藝術類:【A、B、C、D、E區】 現場表演之歌唱、演奏、戲劇、默劇、 丑劇、舞蹈、魔術、雜耍、偶戲、詩 文朗誦、行動藝術等。 二、視覺藝術類:【B、C、D、E區】 如現場創作之繪畫、用各種媒材創作 之現場人物塑像、環境藝術、影像錄 製、攝影等。 三、創意工藝類:【B、C、D、E區】 現場創作之雕塑、工藝品,成品若可 食用,則需遵守相關法規規定。
三星鄉公所
耕堡股份有限公司
TEL:03-9893188 FAX:03-9893039 Email:Kennin.rock@gmail.com 地址:宜蘭縣三星鄉貴林路122-6號
長埤湖大涼亭咖啡廳
1.在不阻礙行人動線及相互干擾下,於開放空間可使用範圍內由各個/組街頭藝人自行協調、使用。 2.在不阻礙行人動線下,於開放空間可使用範圍內同一個時段以一個/組街頭藝人表演為主。
每日09:00-17:00
表演者不得製造過量噪音,且不得違反環保署「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如遭環保單位取締,罰款則由表演者自行負責。
1. 展演開始前應至長埤湖大涼亭咖啡廳辦理進場與離場登記。 2. 該開放空間如已經他單位申請獲准,則當日全天將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 3. 於本場地展演時,收費方式僅能以自由樂捐、打賞方式收取費用,並應於現場清楚標示。 4. 展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安全、設備妥善及現場民眾反應等,並接受本公司之協調機動調整或終止表演。 5. 展演完畢應將場地復原,如有造成場地髒亂或損壞,需負責清潔、修復費用及損害賠償責任。
1.表演內容不得涉及(販賣)食品、藥品、酒精飲料等,並不得涉及人體裸露或違反公序良俗。 2.表演內容不得涉及政治選舉活動、抗議、抗爭或集會遊行活動。 3.須注意場地清潔之維護,使用後應恢復原狀並負責場地整潔之責任。
實體物件
A.湖畔大涼亭木棧區 B.入口涵洞 C.露營區 D.長廊 E.小涼亭
2/17/2005 12:00: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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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21/2021 2:53:28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