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鎮
1.表演藝術類:現場表演之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演奏、魔術、雜耍、偶戲、詩文朗誦、行動藝術等。 2.視覺藝術類:現場創作之人像繪畫等。 3.創意工藝類:現場創作之雕塑、工藝品等。
宜蘭縣政府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文化發展科
行政(電話):羅東文化工場 (03-9577440#225) 現場(電話):羅東文化工場服務台(03-9577440)
羅東文化工場服務台(03-9577440)
1.在不阻礙行人動線下,於開放空間可使用範圍內,同一時段以一個/組街頭藝人表演為主。若同一個時段有兩個/組街頭藝人以上申請,機關可依場地大小及街頭藝人表演性質,評估是否開放。 2.在不阻礙行人動線及互相干擾下,於開放空間可使用範圍內,由各個/組街頭藝人自行協調、使用。
每週二至週日09:00-16:00 (每週一及每月最後一天休館不開放;國定假日休閉關情形,詳洽業務單位)
表演者不得製造過量噪音,且不得違反環保署「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如遭環保單位取締,罰款則由表演者自行負責。
1. 展演開始前及結束後,應至羅東文化工場服務台辦理進場與離場登記;若當天不刻前來,需通知本館人員。 2. 該區域如已經其他單位申請獲准,則當日全天將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 3. 展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安全、設備妥善及現場民眾反應等,並接受本局之協調機動調整或終止表演。 4. 展演期間不得隨意張貼海報;表演結束應將場地復原,如有造成場地髒亂或公用設備損壞,需負責清潔、修復費用及損害賠償責任。 5. 表演場地無電源設備提供。
1.表演內容不得涉及(販賣)食品、藥品、酒精飲料等,並不得涉及人體裸露或違反公序良俗。 2.表演內容不得涉及政治選舉活動、抗議、抗爭或集會遊行活動。 3.須注意場地清潔之維護,使用後應恢復原狀並負責場地整潔之責任。
實體物件
A.北區廣場 B.一又二分之一平台 C.棚架廣場
2/17/2005 12:00: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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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21/2021 2:53:28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