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市
1.表演藝術類:現場表演之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演奏、魔術、雜耍、偶戲、詩文朗誦、行動藝術等。 2.視覺藝術類:如現場創作之繪畫、用各種媒材創作之現場人物塑像、環境藝術、影像錄製、攝影等。
宜蘭縣政府
宜蘭縣政府工商旅遊處遊憩管理科
簡組長美珠 電話:03-9312152 傳真:03-9312152
宜蘭旅遊服務中心(03-9312152)
在不阻礙行人動線及相互干擾下,於開放空間可使用範圍內由各個/組街頭藝人自行協調、使用。
每日10:00 am~20:00 am
表演者不得製造過量噪音,且不得違反環保署「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如遭環保單位取締,罰款則由表演者自行負責。
1. 展演開始前3天應至宜蘭旅遊服務中心辦理進場與離場登記。 2. 該開放空間如已經他單位申請獲准,則當日全天將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 3. 展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安全、設備妥善及現場民眾反應等,並接受本中心之協調機動調整或終止表演。 4.展演完畢應將場地復原,如有造成場地髒亂或損壞,需負責清潔、修復費用及損害賠償責任。 5. 於本區展演時
其收費方式僅能以自由樂捐、打賞方式收取費用,應於現場清楚標示。 6.本區不提供電力,請表演者自行負責。
1.表演內容不得涉及(販賣)食品、藥品、酒精飲料等,並不得涉及人體裸露或違反公序良俗。 2.表演內容不得涉及政治選舉活動、抗議、抗爭或集會遊行活動。 3.須注意場地清潔之維護,使用後應恢復原狀並負責場地整潔之責任。
實體物件
宜蘭旅遊服務中心旁-木工坊、鐵工坊及兩處中間的休憩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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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21/2021 2:53:28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