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文化局
松園別館
羅館長
09:00-17:00
依環保署「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辦理。
依「花蓮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規定。
原單位無規定則依「花蓮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規定辦理。
原單位無規定則依「花蓮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規定辦理。
一、如有販售產品行為需先與管理單位協調合作模式後,依協調結果而為之。二、表演時間必須先與管理單位協商,確定時間如需更改也必須事前告知管理單位。
03-8348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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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21/2021 2:53:28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