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範圍:兩岸堤防內、堤防 外禁止水域 遊憩活動。
宜蘭縣政府
游泳區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並禁止其活動;其 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 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並禁止其活動。
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
WGS84
A.游泳區
A1[E121.872045,N24.584180],A2[E121.874260,N24.585668],A3[E121.872265,N24.583755],A4[E121.874335,N24.585287],[121.872045,24.584180],[121.874260,24.585668],[121.872265, 24.583755],[121.874335, 24.585287]
游泳區:離岸200公尺內水域 ,僅供一般民眾從事游泳、潛水 ,其餘水域遊憩活動一律禁止。
更新日期:4/20/2025 1:01:14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