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範圍:兩岸堤防內、堤防外禁止水域遊憩活動。
宜蘭縣政府
非動力器具使用區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並禁止其活動。
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
WGS84
B.水域活動區B1[E121.872265,N24.583736],B2[E121.874346 ,N24.585287],B3[E121.8728 01,N24.583521],B4[E121.87 4067,N24.584590],[121.872265,24.583736],[121.874346,24.585287],[121.872801,24.58352],[121.874067,24.584590]
1. 離岸200公尺內水域,僅供從事獨木舟、立式划槳及帆船活動,其餘水域遊憩活動一律禁止。2. 總量管 制:100艘-80【帶客業者】:20【一般民眾】。3. 業者於該水域從事帶客活動,應經本府公開評選合格通過,始取徥經營許可。4. 一般民眾於該水域從事遊憩活動,應向本府提出申請並經備查後,始得從事。
更新日期:4/20/2025 1:01:14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