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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縣轄管範圍內外澳水域
主管機關
宜蘭縣政府
限制活動
衝浪:A、B1、C區
違規罰則
處行為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法令依據
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座標系統
WGS84
限制區域座標
A1:[E121°51'19",N24°53'20"],A2:[E121°51'13",N24°53'09"],A3:[E121°51'00",N24°53'16"],A4:[E121°51'07",N24°53'27"],B1:[E121°51"00",N24°52'51"],B2:[E121°50"57",N24°52'45"],B3:[E121°50"44",N24°52'51"],B4:[E121°50"47",N24°52'56"],B5:[E121°50"48",N24°52'47"],B6:[E121°50"45",N24°52'41"],B7:[E121°50"41",N24°52'43"],B8:[E121°50"43",N24°52'49"],B9:[E121°50"53",N24°52'36"],B10:[E121°50"51",N24°52'32"],B11:[E121°50"38",N24°52'37"],B12:[E121°50"40",N24°52'41"],C1:[E121°50"49",N24°52'27"],C2:[E121°50"45",N24°52'16"],C3:[E121°50"32",N24°52'21"],C4:[E121°50"36",N24°52'32"]-以十進位表示
限制區域文字敘述
1. 離岸200公尺內水域,僅供從事獨木舟、立式划槳及帆船活動,其餘水域遊憩活動一律禁止。2. 總量管制:100艘-80【帶客業者】:20【一般民眾】。3. 業者於該水域從事帶客活動,應經本府公開評選合格通過,始取徥經營許可。4. 一般民眾於該水域從事遊憩活動,應向本府提出申請並經備查後,始得從事。
公告連結
https://admin.taiwan.net.tw/FileUploadListC003210.aspx? Cond=950015e-2f1b-4668-bd5d-2c6b718170b4&appname=FileUploadCategory3213  
法令連結
https:// law.moj.gov .tw/ LawClass/LawAll.aspx? pcode=K011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