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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鵬灣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大鵬灣潟湖潮口水域」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範圍 及種類
主管機關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限制活動
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範圍及種類
違規罰則
發展觀光條例第 60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法令依據
發展觀光條例第 36 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
坐標系統
TWD97
限制區域座標
A(194279.205, 2483790.226) B(193533.727, 2483208.524) C(193618.939, 2483054.420) D(194477.897, 2483389.651)
限制區域文字敘述
A 點:E120°27'31",N22°27'10"(二) B 點:E120°27'5",N22°26'51"(三) C 點:E120°27'8",N22°26'46"(四) D 點:E120°27'38",N22°26'57"
公告連結
https://admin.taiwan.net.tw/FileUploadListC003210.aspx?Cond=950015e2-2f1b-4668-bd5d-2c6b718170b4&appname=FileUploadCategory3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