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本海域範圍內不得從事操作騎乘拖曳傘、水上摩托車、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等各類動力型器具之活動。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
TWD97
A(80404.467, 2579822.618)
B(80345.836, 2579795.594)
C(79672.598, 2579975.040)
A-C三點範圍
A[E119.34193,N23.31217]
B[E119.34136,N23.31192]
C[E119.33476,N23.31347]
更新日期:7/26/2025 2:39:37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