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水域遊憩活動公告
除A、B、C之3點連線構成之海域外,禁止從事風箏衝浪活動
有下列情形不得從事活動:
(1)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轄區為海上颱風警報或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之警戒區域時。
(2)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轄區為海嘯警報警戒區域時。
(3)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轄區為大雨特報以上時。
(4)當地平均風力達8級(巨浪)、浪高6公尺以上時。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禁止其活動。
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禁止其活動。
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及第9條規定。
WGS84
[25.17272,121.38745]
,
[25.16038,121.40174]
,
[25.16896,121.41369]
A~C之三點範圍
A(25.17272,121.38745)
C(25.16038,121.40174)
B(25.16896,121.41369)
更新日期:1/13/2026 1:24:32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