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戰後初期,由於內政管理尚未上軌道,自行車又是民生必需用品,使得自行車失竊時有所聞。當時接管的中央政府為廣為徵稅,遂於1950年頒布「自行車騎坐規定」,除了要繳納牌照稅捐之外,並同時發給俗稱「香蕉牌」的長條型車牌。該型車牌裝置於車尾擋泥板上,採兩片嵌合式設計,母片鎖定在車輛上,子片為可抽取式,子片上的中文大寫數字與母片上的數字兜在一起後能成為完整車牌號碼中文大寫數字,且與母片上的阿拉伯數字穩合,始為合法牌照。例如,
子母片崁在一起後數字是「O 一一二二五七」,母片下端的阿拉伯數字為0112257,才是合法牌照。倘若發生交通違規事件或逾期未繳納稅捐者,管理機關或警察有權取走子片車牌,此時母片車牌上即出現「停用」紅色字,此即表示該車不得再騎乘上路;如果隨意拿另一子片鐵牌崁入母片中,雖可崁入,但其中文大寫數字與母片上的筆畫兜不起來或與母片上的阿拉伯數字會不合,即為非法牌照。此種管理模式在戰後普遍的常民善良民風下維持達九年之久(1950年-1958年),當時車輛所有人因故得離開車輛時,只要抽走子片上的鐵牌即可達到防盜效果。
1959年自行車的牌照更新,但新牌照除可看出是否繳稅外,防盜效果大不如舊款的長條抽取式車牌。1959年至1972年,車牌裝置方式改為掛在前叉直桿上。1972年停徵單車稅,改為課徵「機器腳踏車」(摩托車)牌照稅。
本件文物是1962年(民國51年)台南縣監理處所發人力腳踏車牌照,編號021648。
1962 Bicycle license of Tainan
機械類
鐵
自行車牌照
更新日期:1/13/2026 1:29:50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