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至1947,到1974還有)早期買收音機要申請執照,連進口零件也要辦「護照」!民國三十九年訂頒「電信條例」,規定「凡未向行政院交通部或其委託機關登記領照者不得裝用無綫電收音機接收前條第五項規定之廣播無線電信」,「電信機器及其附件須有行政院交通部之護照方准進口」。另有「請領無線電材料進口護照辦法」與「請領無線電材料轉口憑證辦法」,明確規定零件的進口與轉運時,必須先取得交通部證照,繳交護照費印花稅才可放行。因此收音機使用者應向電信局申請登記,並領有執照,電信局得隨時派員檢查。行政院於三十九年訂定的「台灣廣播無線電收音機收費暫行規則」規定,每季應繳台幣十元,後改為每年繳交新台幣三十元。而進口電信機器包括收音機,皆需向交通部申請 無線電材料進口護照。本館典藏「廣播無線電收音機登記證 40年1月29日」、「收音機執照(民53年)」、「廣播收音機執照期滿通知單」等物件,本件「交通部無線電材料進口護照」得以搭配該等物件,並充足台灣戰後初期收音機使用管制之物證。內文摘要:據○○○稱茲向日本定購無線電材料壹種計壹件由美國運至臺北進口....計開 National 伍電晶體收音機壹台 部長沈怡 中華民國伍拾年伍月貳日 郵台字第41038號 (一)本照有效期間自填發日起滿三個月為止... 高雄電信局代發。進口護照上蓋有「本照應持向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第三電監組申請查驗」、「台灣警備總司令部電信器材查驗之章」、「收音機提出後一星期內應向當地電信局換領執照」等章。併貼有印花稅票。
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s Radio Material Imports Passport
電子類
1961
交通部(高雄電信局代發)
進口收音機使用
更新日期:1/13/2026 1:29:53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