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於四十年訂頒「廣播無線電收音機登記規則」,規定使用者應向電信局申請登記,並領有執照,電信局得隨時派員檢查。行政院於三十九年訂定的「台灣廣播無線電收音機收費暫行規則」規定,每季應繳台幣十元,後改為每年繳交新台幣三十元。 四十四年再藉由「動員時期無線廣播收音機管制辦法」,達成「機必歸戶,戶必有照」的目的,並且明文規定凡是收聽匪俄廣播者,得依懲治叛亂條例規定予以處罰,亦同時鼓勵檢舉「收聽匪俄廣播者」的行為。(參考 程宗明 台灣戰後廣播工業的控制與依附研究 (1947-1961)—抑制需求面與管制生產面的收音機產業)。執照期滿,由交通部台北電信局製發通知單郵寄用戶換領執照。本館典藏「廣播無線電收音機登記證 40年1月29日」及「收音機執照(民53年)」等2物件,本件「廣播收音機執照期滿通知單」得以搭配該2物件,並充足台灣戰後初期收音機使用執照管制之物證。
Expiry of notice of radio licence
電子類
1960
交通部台北電信局
通知收音機執照到期。
更新日期:1/13/2026 1:29:53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