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面「交通部印」「管(統)字No 182858」印章「全費30.00」背面「持有人陳清吉 裝機地點七股鄉頂潭村13號 收音機廠牌 華音牌 程式 電子管10支交流中短波機 有效日期民國53.5.1至民國54.4.30」交通部於四十年訂頒「廣播無線電收音機登記規則」,規定使用者應向電信局申請登記,並領有執照,電信局得隨時派員檢查。行政院於三十九年訂定的「台灣廣播無線電收音機收費暫行規則」規定,每季應繳台幣十元,後改為每年繳交新台幣三十元。 四十四年再藉由「動員時期無線廣播收音機管制辦法」,達成「機必歸戶,戶必有照」的目的,並且明文規定凡是收聽匪俄廣播者,得依懲治叛亂條例規定予以處罰,亦同時鼓勵檢舉「收聽匪俄廣播者」的行為。(參考 程宗明 台灣戰後廣播工業的控制與依附研究 (1947-1961)—抑制需求面與管制生產面的收音機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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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cense of radio
印刷類
1964
台灣電信總管理局(代發)
取得此執照以持有收音機收聽廣播
更新日期:1/13/2026 1:29:54 AM